保险理赔的时效

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,超过时效,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,

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,视为放弃权利。险种不同,时效也不同。

索赔时效应当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算起。保险事故发生后,

投保人、保险人或受益人首先要立即止险报案,然后提出索赔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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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保户提出索赔后,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,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;

2、材料齐全后,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,情形复杂的,

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,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;

3、对属于保险责任的,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;

4、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,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。

5、保险人理赔审核时间不应超过30日,除非合同另有约定。而在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,

保险公司要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。此外,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,

应当自核定之日起5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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